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王**诉被告中国工商**漯河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国工商**漯河分行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中国工商**漯河分行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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