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闵**与清原满族**堡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王家堡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闵*华诉被告清原满族**堡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王家堡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闵*华和被告王家堡村负责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7年夏天,原告承揽了被告的河堤护坡,共承包了602米,约定每米130.00元,原告如期履行了该工程,被告已验收合格。原告的工程总价款为78,260.00元,被告分两次向原告支付39,913.00元,尚欠工程款38,347.00元未付,嗣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被告还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人民币38,347.00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闵**为村里修建河堤护坡属实,工程总价款为78,260.00元。村里已支付部分工程款,尚欠38,347.00元。因村里经济困难,而且欠债较多,暂无力给付工程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夏季,原告闵*华为被告王家堡村修河堤护坡602米,工程造价每米130.00元,总工程款为78,260.00元。闵*华按期完成工程,并交付王家堡村使用。王家堡村于2011年1月23日和2012年7月2日分别给付工程款23,478.00元和16,435.00元(已付工程款记录在村财镇代管办公室),尚欠工程款38,347.00元。闵*华多次催要未果,请求被告给付余下工程款。

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协议书,欠据,双方当事人陈述材料在卷为凭。以上证据材料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闵**承建的被告王家堡村修河堤护坡工程已交付使用,王家堡村应履行给付工程款义务。闵**请求给付余下工程款38,347.00元,王家堡村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闵**的请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清原满族自治县南口前镇王家堡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闵**工程款38,34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8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