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张健诉被告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张**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张*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9元减半收取784.50元,邮寄费120元,共计904.50元,由原告王*、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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