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宋**与锦州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宋**诉被告锦州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被告锦州明**限公司已将所欠工程款(人工费)付清,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被告已付清所欠工程款(人工费)事实的发生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宋**撤回对被告锦州明**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赵*、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