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董**与张*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董**因与被申请人张*、盖州市站前建筑工**公司、营口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2010)营老民一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董**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判决再审申请人没提出审计申请是错误的。原审判决未支持停工期间人工费、设备租金错误。对再审申请人为工程垫付的14000元材料款不予认定错误。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改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已完成部分工程价款没有达成一致,又未进行审计,无法确定该工程款的数额。再审申请人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停工期间的设备情况及停工期间人员情况,故原审法院对再审申请人的上述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董**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