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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沈阳北**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沈阳北**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11)鲅民一初字第00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沈阳北**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被上诉人徐**的委托代理人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上诉人在一审中经人民法院传唤拒不到庭,原审法院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而未处理,程序严重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11)鲅民一初字第0033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1,856元,退还上诉人沈阳北**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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