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锦州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55元,减半收取2578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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