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震诉被告辽宁李**限公司、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2元,减半收取656元,由原告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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