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锦**金属制品厂与被告锦州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锦州市**属制品厂与被告锦州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锦州市古塔区XX金属制品厂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锦州市古塔区XX金属制品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锦州市古塔区XX金属制品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