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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XX与被告锦州**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锦州**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3元,减半收取3277元,由原告王XX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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