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李*某诉被告盘锦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500元,减半收取67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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