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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李*某诉被告盘锦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李*某诉被告盘锦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500元,减半收取67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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