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XX与被告锦州**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85元,减半收取2243元,由原告高XX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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