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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盖*一初字第1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的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郭**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大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李*二审提交新的证据,应查明2012年12月5日郭**签字的“永安之家B段门窗工程款139,056.00元”是否为辽宁龙**限公司代李*和刘**支付给郭**的14#—19#号楼门窗工程款?综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盖*一初字第120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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