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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诉中铁九局宇松工程三公司第四作业队、中铁九局宇松工程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君诉被告中铁九局宇松工程三公司第四作业队、中铁九局宇松工程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丁*君在法院指定的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届满后,仍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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