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君诉被告中铁九局宇松工程三公司第四作业队、中铁九局宇松工程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丁*君在法院指定的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届满后,仍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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