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李*与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日作出本院作出的(2013)鼓民初字第13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李*工程款52875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3年3月7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现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本院扣划其名下退休金账户16300元后司法冻结该账户。现本院拟对其名下坐落于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07号房屋进行评估、拍卖时,案外人杜**提出对该房产享有居住权,并对本院此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退休金账户及房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拟处置被执行人房产时,因案外人杜**提出异议申请,结果尚未确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3)鼓民初字第13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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