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衢开华商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0月22日,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朱**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15年11月30日,被执行人朱**尚欠申请执行人工程款57300元及利息,欠缴案件受理费616.5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衢开执民字第124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朱**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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