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黎**与黎**、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黎**与被告(反诉原告)黎**、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反诉被告)黎**于2015年8月27日、被告(反诉原告)黎**、戴**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黎逢克、被告(反诉原告黎**、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黎**负担。反诉费1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黎**、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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