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付诉被告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付于2015年8月12日以被告身份信息无法查明、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汪*付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培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交纳300元,由原告汪培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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