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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炎陵县**限责任公司、湖南省醴**有限公司、刘**、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炎陵**限责任公司、湖南省醴**有限公司、刘**、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4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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