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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湖南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湘**委员会受理的申请人吴**与被申请人**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2日向湘**委员会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张**自愿以名下湘CJ5659号小轿车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湘**委员会委托本院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限公司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张**名下湘CJ5659号小轿车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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