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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3)攸法民一初字第10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刘**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五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且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攸法民一初字第10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恢复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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