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民法院(2014)潭民一初字第9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经查,湘**民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向上诉人陈*送达了限期缴费通知书,限其在收到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缴纳诉讼费。上诉人陈*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并获得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