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某某与葛某某、长沙盈**有限公司、浙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葛**某某、长沙盈**有限公司、浙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浙江**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浙江省东阳市,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当移送至被告住所地法院即浙江**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诉争建设工程项目位于宁乡县山水华庭小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浙**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浙江**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管辖异议受理费70元,由被告浙**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