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广州宜**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本金853906.2元、利息116211.8元、违约金1056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支付案件受理费12960元、执行费13287元。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广州宜**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0)芦法民一初字第9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