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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国*与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向国*与被告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孙**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合同尚未履行,即使履行合同,合同履行地也在郴州,故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沅江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诉争建设工程项目(德润龙庭)位于郴州市北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孙**提出本院无管辖权的异议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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