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长沙市**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沙市**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术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湖**装有限公司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沙市**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6元,减半收取863元,由原告长沙**术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