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茶陵县东**限责任公司与株洲市**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茶陵县东**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511282.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支付利息907758.82元、案件受理费31410元及执行费。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3)芦法民一初字第8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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