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株洲市城市夜景亮化工程建设指挥部诉被告安徽**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株洲市城市夜景亮化工程建设指挥部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城市夜景亮化工程建设指挥部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株洲市城市夜景亮化工程建设指挥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932元,减半收取2466元,由原告株洲市城市夜景亮化工程建设指挥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