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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黄平安、周**、郭**、王**、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黄平安、周**、郭**、王**、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15)潭民一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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