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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株洲市**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株洲市**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中华撤回对被告株洲市**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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