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株洲市**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中华撤回对被告株洲市**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赵*与黄平安、周**、郭**、王**、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唐**与攸县黄丰桥镇大塘村姜坡里煤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刘**与攸县雏**业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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