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辉**有限公司与被告怀化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审查发现:原告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向芮、黄**户籍所在地系湖南省麻阳县,诉讼代理人推荐函由麻阳县**区居委会出具,本案立案由黄**代理完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原告应当委托其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或者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人员代理进行诉讼,由麻阳县**区居委会推荐的公民代理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为无权代理,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五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江苏辉**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836元,退回原告江苏辉**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