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与被告湘阴*产开发公司、杨*民间贷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20元,减半收取为7510元,原告彭*自愿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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