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金通**有限公司与桂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金通**有限公司诉被告桂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金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772元,实收488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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