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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工**限责任公司与桂林正**责任公司、柳州正**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广西建工**限责任公司依据本院(2014)临民初字第11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桂林正**责任公司、柳州正**限公司、柳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08.99588万元,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桂林正**责任公司的土地使用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轮候查封的土地使用权短时间内无法变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临民初字第11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4)临民初字第11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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