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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诉重庆恒**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重庆恒**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4元人民币,本院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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