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诉被告重庆恒**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3元人民币,本院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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