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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诉四川仁**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元人民币,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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