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十堰**限公司与王长虹、夏**、向**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王长虹申请执行夏**、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21日,依法在十堰**交易中心对登记备案在被执行人夏**名下商业用房(位于十堰市茅箭区某某街某某路XX号XX幢2-1号)进行了查封。异议人十堰**限公司遂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施工单位江苏广通**十堰分公司申请执行十堰市茅箭区某某街某某路XX号XX家园商住楼的开发商十堰市**有限公司,且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认定,施工单位对诚旺家园商住楼的建设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因十堰市**有限公司无力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湖北省**民法院已对十堰市茅箭区某某街某某路XX号XX家园商业用房进行拍卖,所得价款由施工单位优先受偿。因流拍,十堰**民法院已裁定将十堰市茅箭区某某街某某路XX号XX幢2-1号商业用房折价抵偿给施工单位江苏广通**十堰分公司,该施工单位将折价抵偿的房屋变卖给异议人,且十堰**民法院(2013)鄂十堰中执字第00055-10号民事裁定书已裁定将上述房产变更登记于异议人。在十堰**民法院拍卖上述房产期间,夏开国等案外人提出异议,十堰**民法院经听证后作出十堰**民法院(2013)鄂十堰中执字第00055-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驳回了夏开国的申请,夏开国不享有十堰市茅箭区某某街某某路XX号XX幢2-1号商业用房的所有权。异议人请求,依法撤销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2015)华蓥执字第20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解除对十堰市茅箭区某某街某某路XX号XX幢2-1号商业用房的查封。

异议人十堰**限公司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1、仲裁裁决书(十**委员会);2、执行异议书(夏**等向十堰**民法院提出);3、关于刘**借款抵偿“诚旺家园”二楼商业店情况的说明;4、关于刘**借款抵偿“诚旺家园”二楼商业层被法院查封执行的异议(夏**等再次向十堰**民法院提出);5、情况反映(夏**等向十堰**民法院院长提出);6、执行笔录(十堰**民法院);7、(2013)鄂十堰中执字第00055-8号民事裁定书及送达回证;8、关于夏*兄弟以借款抵房为由要求解除查封房屋的几点意见(江苏广通**十堰分公司对夏**等人提出的执行异议的几点意见);9、登记备案证明。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十**委员会于2013年1月15日以(2013)十仲裁字第00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江苏广通**十堰分公司对其承建的十堰市某某路XX号XX家园商住楼,除消费者已交付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房屋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外,对其它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该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在十堰**民法院执行江苏广通**十堰分公司与十堰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对异议标的物实施查封。查封后,夏**等虽提出执行异议,十堰**民法院于2014年4月23日以(2013)鄂十堰中执字00055-8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异议,该裁定书均已送达生效。十堰**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0日以(2013)鄂十堰中执字第00055-9号执行裁定书将异议标的物作价抵偿给了江苏广通**十堰分公司后,又于2015年4月29日以(2013)鄂十堰中执字第00055-10号执行裁定书将异议标的物强制过户于本案异议人,异议人在办理产权过户时,发现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在王**申请执行夏**、向**一案中,以(2015)华蓥执字第208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异议标的物,故异议人向本院提出异议,要求解除对十堰市茅箭区某某街某某路XX号XX幢2-1号商业用房的查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以(2015)华蓥执字第208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夏**位于十堰市茅箭区某某街某某路XX号XX幢2-1号商业用房,因该商业用房已于2014年12月20日由湖北**级人民院以(2013)鄂十堰中执字第00055-9号执行裁定书将该商业用房作价抵偿给了江苏广**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故被执行人夏**对本院查封的商业用房不享有所有权,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撤销(2015)华蓥执字第20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安**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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