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龙**、刘**与四川省**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四川**民法院作出的(2014)岳池民初字第49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四川省**总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龙**、刘**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总公司在中国**池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执行人四川省**总公司在中国**池县支行的存款127635.41元予以扣划。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