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四川省有**份有限公司岳池分公司、四川省**程有限公司与四川荣**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案,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的(2015)岳池执字第2781号、第25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送法律效力,但四川荣**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四**份有限公司岳池分公司、四川省**程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荣**有限公司在中**银行岳池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执行人四川荣**有限公司在中**银行岳池县支行账户上的存款420万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