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夏**、夏*与王长虹、夏**、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王长虹申请执行夏**、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21日,依法在十堰**交易中心对登记备案在夏**、夏*名下两处房产(位于十堰市茅箭区某某街某某路XX号XX幢2-7-3,2-8-1号)进行了查封。异议人夏**、夏*遂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异议人夏**、夏*异议请求事项,本院已以(2015)华蓥执异字第6号执行裁定书,解除了包括异议人夏**、夏*被查封房屋在内的位于十堰市茅箭区某某街某某路XX号XX幢2-1号商业用房的查封。故因异议人的异议请求事项,本院已予以解除,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人夏**、夏*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安**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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