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师*兴诉被告宁南县花山电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师*兴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师*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师伦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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