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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伦兴与宁南县花山电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师*兴诉被告宁南县花山电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师*兴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师*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师伦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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