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省有**份有限公司岳池分公司与四川荣**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四川省有**份有限公司岳池分公司、四川省**程有限公司与四川荣**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案,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的(2015)岳池执字第2781号、第25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送法律效力,但四川荣**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四**份有限公司岳池分公司、四川省**程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对四川荣**有限公司在中国**池县支行的存款420万元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法院关于人们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执行人四川荣**有限公司在中**银行岳池县支行账户上的存款440000元予以扣划。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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