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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限公司与广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重庆渝**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广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反诉被告)重庆渝**限公司于2015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广安**限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反诉被告)重庆渝**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广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重庆渝**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广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26690元减半收取1334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重庆渝**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广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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