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余**、徐**与被告李**、浙江省**程有限公司、广安**民医院(2015)邻水民初第1889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李**、广安**民医院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与原告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实际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的履行地点为广安市广安区,本案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二原告与被告李**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中被告李**将其承包的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二原告进行施工的行为属于劳务分包,故该合同的性质应属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u0026ldquo;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u0026rdquo;。本案中涉及的不动产即广安**民医院门诊楼建设项目I标段的所在地为广安市广安区,本案应属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2015)邻水民初第1889号案移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