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重庆市民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民杨建筑劳**公司(以下简称u0026ldquo;重庆**公司u0026rdquo;)诉被告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u0026ldquo;广西**公司u0026rdquo;)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公司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以该公司经济困难为由,请求全额退还已缴纳的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重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市民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7800元,减半收取88900元,应由原告重庆市民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予以免收。重庆市民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缴纳的案件受理费177800元,本院全额退还该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