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雄**有限公司诉南江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雄**有限公司以南江县人民政府主持双方协商解决为理由,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四川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原告四川雄**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