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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雄**有限公司诉南江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雄**有限公司诉南江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雄**有限公司以南江县人民政府主持双方协商解决为理由,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四川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原告四川雄**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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