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黄**诉被告山东菏**限公司、被告四**限公司、巴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山东菏**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异议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山东菏**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及营业地为山东菏泽市广州路1777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法院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山东菏**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菏泽市经济开发区属实,但案涉工程在巴中市巴州区,即合同履行地是巴州区境内,且本案第三被告巴中**有限公司,其住所地在巴中市巴州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u0026amp;amp;ldquo;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u0026amp;amp;rdquo;的规定,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山东菏**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中**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