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刘*松诉被告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松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人民币,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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