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四川省**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昌螺**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15)西昌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15)西昌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700元,已由上诉人四**筑工程公司预交,本院依法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